在我國,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分為發明、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,三種不同的保護對性授予專利的條件也不相同。
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是授予專利的客體應當具備新穎性、創造性、實用性三大特點。
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現有技術中沒有的,未被公知公用的,不同于現有技術,同時不出現抵觸申請。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之前已有的技術相比,該發明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。實用性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創造或使用,并能夠產生實際效果。
授予外觀設計專利,該外觀設計除具有新穎性和實用性外,還應具有美感,且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。
專利的申請需申請人主動申請,專利申請應向專利局提交書面文件。
如果是申請的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,提交的文件有申請書、說明書及其摘要、專利要求書。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、圖片或照片、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。
對于發明專利,在提出專利申請后,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定,專利局將對申請案進行初步審查,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申請形式的要求。經審查符合其要求的,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,即行公布,即早期公開。
在申請被公開后,自申請起3年內,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進行實質審查。
即實質審查后沒有駁回理由的,由專利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的決定,發給專利申請書,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,發明專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。
相比發明專利,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程序較為簡便。
在經過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,專利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規定,發給相應的專利權證書,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,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。